出嫁的女儿能获得家里房屋拆迁所获的补偿款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赵一家经拆迁获得了动迁款和3套房,老赵去世后,其长子赵一以“妹妹赵二是出嫁女,依当地乡约民规无法享有安置利益”为由,拒绝了赵二的继承权请求,赵二遂将赵一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定赵二可获得一定的补偿款,可分得一套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到乡约民规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是正式渊源,时法官裁判的依据;而乡约民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自治手段,对于案件的审理只起到参考作用。本案中,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权益应依据立基情况确定,与婚否无关,当地相约民规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赵二作为老赵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继承权益,享有一定比例的拆迁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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