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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放弃继承,妻子可以代替其要求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生前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过户给自己的独子王甲,但老王病重时,一直是自己的邻居小红在照顾自己。老王去世后,王甲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书面声明由于自己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放弃继承权,但王甲的妻子对此很不满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甲的房屋继承权。法院最终将房屋判给老王的邻居小红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件中涉及几个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放弃后其配偶能否主张权利,遗产的最终归属如何确定。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王甲作为老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其在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是一种单方、无偿的处分行为,无需征得其配偶同意。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王甲的妻子并非老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也非法定继承人,其本身不享有独立的继承权。她的诉讼主张是基于其与王甲的夫妻关系,认为王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但是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甲妻子的起诉行为是无效的。第三,邻居小红在老王病重时一直照顾,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小红可以依法取得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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