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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俩共同继承房屋,现一方提出要卖出房屋,评估费谁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甲与某乙系姐妹关系。父母去世后,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老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约定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数年后,姐姐某甲因急需资金,提议将房屋出售变现。妹妹某乙虽不反对卖房,但对姐姐单方联系中介机构确定的出售价格心存疑虑,认为可能被低估。为确定房屋合理市场价值,某乙提议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随后,某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300万元,并收取评估费1万元。姐妹俩就这1万元评估费应由谁承担产生争议。某甲认为,评估是某乙提出的要求,且其不信任自己,费用应由某乙自行承担。某乙则认为,评估是为了双方共同利益,确定公平售价,费用应作为实现共有物变现的必要支出,由二人按份额分担。协商无果后,某乙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解决一个两个问题:为出售按份共有房屋而产生的评估费,属于何种性质的费用,其承担原则是什么?要注意的是,该笔评估费并非房屋本身固有的价值,也非日常维护费用,而是为实现共有物房屋的处分这一共同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该案件中,因为姐妹二人均是评估行为的受益者,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公平原则,二人应当均摊评估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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