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子女还是配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陈某再婚,陈某无子女。二人再婚前,刘某按揭购买了黑龙江省某楼房。婚后,刘某与陈某共同居住并偿还全部房屋贷款。刘某去世后,该房产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郭某系刘某与前夫所生之女。郭某与陈某因案涉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认为案涉房产系其母亲刘某生前购买,为刘某婚前个人财产,且郭某也支付了部分首付,现要求陈某荣返还房屋。陈某认为其与刘某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投入资金对房屋维修,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想继续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无力支付郭某房屋补偿款。双方发生争议。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归还房屋。法院最终调节结果为由郭某继承该房产,陈某享有对该房屋的无常居住权直至去世。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考量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满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现实需求。基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弱势群体生存权益考量,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认郭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的同时,确认老年人陈某荣享有案涉房屋居住使用权。此外,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生前购买,确系其个人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处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郭某可基于法定继承享有该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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