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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唯一未放弃的继承人能否单独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苏夫妇共育有三个子女,婚内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妻子温某名下。老苏去世后,其母亲仍在世,后温某及老苏的母亲相继去世。老苏的母亲育有四个子女,除老苏外均在世。老苏的女儿起诉要求单独继承该房产,称其他继承人都已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唯一未放弃的继承人能否单独继承房产。法院认定各继承人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合法有效,涉案房产为老苏夫妇的遗产,女儿作为唯一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权单独继承房产,判决房产归女儿所有,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遗产,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有效;所有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未放弃的继承人可单独取得遗产所有权。放弃继承遗产需慎重作出决定,书面放弃声明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继承人之间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高效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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