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立自书遗嘱指定房产给儿子,女儿主张遗嘱无效能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婚内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杨名下。老杨去世后,妻子姚某立自书遗嘱,明确房产由儿子继承。姚某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租金收益,称母亲立遗嘱时患有精神疾病,遗嘱无效,且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儿子辩称遗嘱有效,自己对房产有出资贡献,要求按遗嘱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姚某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房产及相关收益应如何继承。法院认定姚某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女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母亲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房产按遗嘱由儿子继承,女儿继承相应折价款,剩余存款及租金收益按规定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仅凭遗嘱人曾患精神疾病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通过法定程序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主张所有权份额。订立自书遗嘱时应确保字迹清晰、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遗嘱人有特殊健康状况,可提前留存医学证明或见证材料,避免后续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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