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持有绝大部分份额,能否要求分割共有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陶与前夫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一子定居国外并先于老陶去世,其子留有一套房产。老陶去世后,其他子女起诉要求转继承该房产中老陶应享有的份额,定居国外的儿子的妻女辩称老陶已放弃继承,无权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如何处理。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老陶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转继承,判决房产归定居国外的儿子的妻女所有,二人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随时请求分割;持有绝大部分份额的共有人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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