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王再婚,老张有一女小张,老王有一子小王,再婚时小张已成年,小王未成年。老张与老王先后去世,留有两套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未立遗嘱。小张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小王辩称小张未与老王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法院认定小张与老王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小王与老张形成抚养关系,有权继承老张的遗产,判决双方按相应份额继承遗产,互相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形成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不享有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的,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应注重培养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不仅享有继承权,也负有赡养义务,相关生活照料、费用支出等证据应妥善留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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