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且未办审批,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彭与丈夫婚后购买房产,办理了按揭贷款,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丈夫去世后,小彭未继续偿还贷款,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款代偿。开发商起诉要求小彭及丈夫的继承人偿还代偿款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配偶一方去世,另一方未还按揭贷款,开发商代偿后能否向继承人追偿。法院认定小彭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偿还代偿款,丈夫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小彭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承包地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不得依据无效合同主张租金。出租承包地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租赁合同前需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及审批要求,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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