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未在落款签名,合同是否成立并可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孙兄弟二人与叔叔们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购买爷爷遗留的房产,兄弟二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因房产涉及继承,兄弟二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辩称房产无法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叔叔们辩称协议未成立,且已同意过户,不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卖方未在合同落款签名,合同是否成立并可解除。法院认定协议虽缺少卖方落款签名,但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接受款项,合同成立,卖方同意过户,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判决驳回兄弟二人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合意,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不得随意解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确保双方完整签名确认,履行过程中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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