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利人能否要求变更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了一块地皮,后与某公司约定,以公司名义申报建房审批手续,房屋实际由老秦出资兴建,归老秦所有。老秦去世后,其儿子小秦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权利,但房屋仍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小秦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利人能否要求变更登记。法院认定小秦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判决房屋归小秦所有,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权属登记仅具有推定效力,实际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兴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可请求确认所有权并要求变更登记。以他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实际权利归属,保留出资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证据,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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