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该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汪因侵权需向小李等人支付赔偿金,但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反而放弃了对父亲房产的继承。小李等人起诉要求撤销老汪放弃继承的行为,并要求相关继承人返还相应款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法院认定老汪放弃继承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判决撤销该放弃行为,相关继承人需向债权人返还对应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债务人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放弃继承、无偿转让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的,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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