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能否多分遗产及房租收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贾夫妇育有四个子女,留有一套门市房,生前未立遗嘱。老贾夫妇去世后,次子夫妇与老贾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门市房一直出租,租金由次子配偶收取。其他继承人起诉要求按份继承房产并分配房租收益,次子配偶辩称应多分遗产及租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能否多分遗产及房租收益。法院认定次子夫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房产份额,房租收益按继承份额分配,判决各继承人按相应比例享有房产份额及房租收益,次子配偶需返还多收取的部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产生的孳息也应按遗产份额比例分配。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相关照料证据应妥善留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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