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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由配偶提供,子女主张受胁迫订立,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侯与老伴婚后有两套房产,育有一女一子。老侯去世后,老伴起诉要求按老侯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由自己继承两套房产的全部份额。子女辩称,老侯立遗嘱时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意识不清,且是受老伴胁迫抄写遗嘱,遗嘱应无效,自己尽了赡养义务,有权继承遗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子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是受胁迫订立且老侯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两套房产归老伴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主张遗嘱是受胁迫订立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存在,否则应认定遗嘱有效;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推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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