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代位分割债务人继承的房产拍卖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曾与老韦夫妇育有两个儿子,老曾去世后,留下两套夫妻共同房产。因二儿子和老韦等人欠小王借款未还,小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套房产被依法拍卖。小王起诉要求对拍卖款进行析产,明确各继承人的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能否代位分割债务人继承的房产拍卖款。法院认定两套房产为老曾与老韦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曾的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老韦和两个儿子均等继承,判决拍卖款由老韦享有三分之二份额,两个儿子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债务人怠于行使继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代位主张析产,明确债务人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债权执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继承遗产但未分割的,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主张析产,确保债权能够通过遗产执行得到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