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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复印件且见证人不符合规定,能否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周与老伴婚后建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老周名下,二人育有一子四女。老周和老伴先后去世,儿子也已离世,儿子的妻子和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大女儿和二女儿起诉要求按份额继承房产,称老伴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份额指定由二人继承。其他继承人辩称,老周夫妇曾立有遗嘱指定房产归儿子继承,且老伴立公证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应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复印件遗嘱能否作为继承依据,公证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复印件遗嘱无法核实真实性且见证人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判决各继承人按相应份额继承房产,继承人需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