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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之一去世,银行能否要求另一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前夫樊先生共同向银行借款购买房产,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房产为二人共同共有。樊先生去世后,周女士停止偿还贷款,银行起诉要求周女士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周女士与樊先生为共同连带债务人,银行有权要求周女士偿还全部贷款,因银行未提供樊先生法定继承人信息,无法确定房产继承情况,暂不支持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判决周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借款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不受其他债务人死亡影响;抵押权的实现需以抵押物权属明确为前提,涉及遗产继承的,需先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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