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高大爷与张大妈系再婚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改房,高大爷立自书遗嘱,约定房产及存款由自己的女儿继承。高大爷与张大妈先后去世后,张大妈的子女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分割房产动迁补偿款及存款。高大爷的女儿辩称,遗嘱有效,房产系高大爷个人财产,存款应按遗嘱分配。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大爷遗嘱中处分张大妈份额的部分无效,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效,存款中遗嘱未涉及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判决动迁补偿款及存款由双方子女按比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再对遗嘱人个人份额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