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有瑕疵,但有同步录像佐证,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大爷的继母刘某庚婚后承租公房,拆迁后获得回迁房购买资格,刘某庚立代书遗嘱,约定所有遗产归刘大爷继承,遗嘱由代书人代签,刘某庚捺印,有见证人在场但形式上存在瑕疵。刘某庚去世后,刘大爷的弟弟妹妹辩称,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且此前签订过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归弟弟所有,刘大爷无权继承。法院认定遗嘱虽形式有轻微瑕疵,但同步录像、见证人证言能佐证是刘某庚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此前协议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被后续遗嘱取代,判决回迁房相关权利义务由刘大爷享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核心是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若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轻微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此前的财产分配约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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