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樊大爷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先于樊大爷去世,儿子育有四名子女,其中包括小刘。樊大爷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由女儿樊女士占有使用,小刘起诉要求代位继承房产份额,并分割抚恤金。樊女士辩称,樊大爷生前已出售另一套房产,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小刘母亲未照顾樊大爷,小刘无权分割抚恤金。法院认定小刘有权代位继承房产份额,其他孙子女自愿将份额赠与樊女士,判决房产归樊女士所有,樊女士支付小刘相应折价款;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小刘与樊大爷无供养关系,驳回分割抚恤金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孙子女可继承其父母应得份额;抚恤金是对近亲属的抚慰和帮助,不属于遗产,仅特定近亲属有权主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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