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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协议书与公证遗嘱冲突,房产继承应按哪份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弟弟李某成等兄弟姐妹的父母留有一套房产,2006 年家人签订《家庭协议书》,约定父母去世后房产由李先生与李某成继承,李先生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母亲后立公证遗嘱,将房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孙子李某强。父母去世后,李某成主张按公证遗嘱分割房产,李先生起诉要求按《家庭协议书》执行。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书》不具备遗嘱法定形式,不具有遗嘱效力,母亲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孙子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视为放弃,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李先生与李某成尽较多赡养义务多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庭协议书若未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仅为亲属间的意向约定,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需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若想通过协议确定遗产归属,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及时作出接受表示,避免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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