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老太与老伴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老伴名下,二人育有两女一子,儿子先于老伴去世,儿子与前妻育有一孙。老伴去世后,李老太起诉确认房产继承份额,称自己与长女长期照顾老伴,应多分份额,孙子女应代位继承。两女同意房产归李老太所有,孙子女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归李老太。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老太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儿子的继承份额由孙子女代位继承,因两女及孙子女均同意将份额转给李老太,判决房产由李老太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其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继承人可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将其赠与其他继承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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