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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核实房屋权属导致交易失败,能否主张中介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中介公司促成朱先生与卢先生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朱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卢先生夫妇,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办理过户时,因房屋涉及朱先生妻子的继承份额未处理,无法过户,朱先生退还房款,卢先生夫妇起诉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起诉要求朱先生与卢先生夫妇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未核实房屋权属导致交易失败,能否主张中介费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充分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对交易失败存在过错,且合同已解除,中介公司未完成核心居间义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介机构负有核实房屋权属、如实报告交易风险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居间服务的核心是促成交易成功,交易未完成且中介存在过错的,中介费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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