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未办理产权登记,继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协助办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程女士的母亲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合同书》,约定拆迁母亲的平房,调换两套回迁房,开发商负责办理产权证。母亲去世后,程女士的兄弟姐妹均放弃对回迁房的继承,程女士成为唯一继承人,但开发商一直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程女士起诉要求开发商及相关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法院认定母亲与开发商的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未协助办证构成违约,程女士作为唯一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判决开发商协助程女士办理两套回迁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驳回对其他相关方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可依法继承,继承人在取得全部继承权益后,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作为办证义务主体,不得以产权未登记为由拒绝履行,其他无关方无协助办证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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