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放弃继承权公证后反悔,能否重新主张分割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王女士系姐妹,母亲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2017 年,陈女士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经公证,明确放弃该房产继承,房产由王女士继承并过户。多年后,陈女士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及母亲的银行存款、补助费等遗产。王女士辩称,陈女士已放弃房产继承,母亲的丧葬费等已用于办理后事,不应再分割。法院认定放弃继承权声明及公证合法有效,陈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不予支持;母亲的银行存款扣除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王女士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陈女士少分,驳回陈女士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放弃继承权声明经公证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合法有效,继承人不得随意反悔;遗产分割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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