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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建房后分家约定房屋归属,未留书面凭证能否作为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太与老伴婚后共建四间房屋,登记在老伴名下,二人育有两子三女。老伴去世后,王老太起诉要求确认两间房屋归自己所有,另两间由自己继承,称两子未尽赡养义务。两子辩称1983年已分家,四间房长子分一间、次子分两间、父母留一间,有证人视频佐证,自己已尽赡养义务;三女愿将继承份额给母亲。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先分得两间,剩余两间由五子女法定继承,两子提交的分家证据不足,王老太主张两子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亦不充分,判决东两间归王老太所有,第三间由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第四间由王老太与两子各继承三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分家约定需有书面凭证或充分证据佐证才具法律效力,仅有口头约定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法院难以采信;主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需提交具体的照料记录、支出凭证等确凿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