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以口头形式放弃房屋遗产继承权,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遗留一套登记于其名下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配偶刘某各占50%份额,刘某已先于张某去世)。张某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含房屋的50%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张某之女)与李某(张某之子)为直接继承人。某天,王某在与李某的微信聊天中提及“这房子我不要了,你们兄妹商量着分吧”,但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之后,李某持张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将房屋50%的遗产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刘某的50%份额此前已由李某继承)。此后王某以“当时只是气话,并非真实放弃”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恢复其对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发布的“这房子我不要了“的信息是否构成对房屋继承权的明示放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的放弃需要满足“书面形式”和“遗产处理前作出”两个要件。本案中,王某仅以聊天形式作出意思表达,不满足放弃继承权的形式与时间要件,因此不构成对继承权的放弃。放弃继承是严肃的法律行为,需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明确提出,口头或非正式电子沟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