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接受超过法定期限后,遗赠是否还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仅有弟弟刘大一人。刘先生生前订立遗嘱,内容载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遗赠给其外甥王某。王某得知遗嘱内容后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此后半年王某才表示接受。刘甲认为王某接受遗赠已超法定期限,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本人继承。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受遗赠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没有受遗赠权,由刘大继承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该条款可见,六十日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计算,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中,王某在知道其受遗赠之日半年后才明示愿意接受遗赠,明显超过法定期限。由于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所以刘先生唯一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刘大可依法继承该房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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