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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过户的房产赠与是否属于普通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大爷去世前与其16周岁的孙子刘小签订《房屋赠予协议》,约定“刘大爷自愿将名下房产赠予给刘小,待刘小成年且刘大爷去世后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后,刘大爷不待刘小成年即去世,刘大爷的配偶刘大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屋,刘小某则以“《赠与协议》已成立,房屋应归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屋赠予协议》不生效,刘大爷的房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均等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过户的赠与是否属于有效赠与。首先要明确普通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657条,普通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是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要以办理过户登记未生效要件。其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本案中,刘大爷与孙子刘小的《房屋赠予协议》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即要求办理过户登记要满足“刘小成年”“刘大爷去世”2个要件。但是刘大爷去世前,刘小并未成年,因此赠与的生效要件未生效;且由于合同没有生效,过户登记也未办理,所以该房产的物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被继承人刘大爷所有。最终应采用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房屋分割,由刘大爷的配偶、子女均等分配。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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