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需要清偿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林某与配偶育有一子林甲。林某因经营需要,将其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80万元,抵押登记合法有效,贷款期限为5年。林某按月偿还利息,但去世前一年因生意亏损停止还贷,截至去世时,尚欠本金75万元及利息3万元。林某未订立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林甲。银行得知林某去世后,向法院起诉林甲,要求在继承林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林甲辩称:房屋价值约150万元,但其中有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不应列入遗产;且本人愿意放弃继承,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放弃继承有效,银行只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该案件中,我们要明确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放弃继承的债务清偿免责,第二个是继承与抵押权的法律衔接。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林甲的放弃继承合法有效(书面形式、遗产处理前),因此林甲对林某对银行所欠债务没有清偿责任。银行只能就抵押物(房屋中属于林某的份额)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自行承担风险。
此外,要理解抵押权与继承的关系。本案中,银行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林某的去世而消灭,因此在房屋继承开始后,银行可主张对林某遗产范围内的房屋份额行使优先受偿权。若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在清偿债务后再分割剩余遗产;若放弃继承,则由遗产管理人配合银行实现抵押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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