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农村小产权房的继承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为A村村民,于2023年去世。其生前在A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套,属于未办理合法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刘某的女儿刘女(户口已迁至城市,非A村集体成员)主张继承该房屋,要求继续占有使用。A村村集体则以刘女“非本集体成员”为由,认为其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要求收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刘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的继承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本集体成员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小产权房的占有、使用权益?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产权房因未办理合法物权登记,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完整继承所有权。但地上房屋系被继承人出资建造,属于其合法财产,继承人可继承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以及房屋本身的财产价值(残值)。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民法典》物权编第363条,其权利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女作为非集体成员,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43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可征收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管理规则,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收回宅基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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