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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办理预告登记但未完成过户的,继承房屋的权属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徐生前为房屋办理了给买家小陈的预告登记,但未完成正式过户,之后老徐去世,其唯一法定继承人老徐的配偶主张依据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小陈主张依据预告登记取得物权。最终法院判决依据继承规则应由老徐的配偶取得房屋的物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房屋的预告登记与实际权属的冲突,重点在于查明在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保障的对象是将来的物权和债权请求权,但不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因为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老徐去世前并没有与小陈完成过户,因此预告登记不能实现房屋权属的转移,实践中仍需按照继承规则处理。基于法定继承,老徐的房屋应由老徐配偶继承,其配偶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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