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后的反悔是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李与配偶有两娃,分别是李大、李二,老李生前未针对其名下的主要遗产即一套房屋订立遗嘱。老李去世后,两兄弟一同办理继承公证,老大当场签订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继承权,且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之后,李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与母亲名下,李大却以签署声明时受到母亲情绪胁迫,并非真实意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放弃继承行为。法院判决李大的放弃继承行为有效,不得继承该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其反悔理由是否成立?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的认定:
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生效。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一旦符合法定要件,放弃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即告生效。本案中,李大在老李的遗产处理前于公证处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生效要件。
第二,反悔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在本案中,李大在房屋办理过户后才提出放弃继承,法院不应承认。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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