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下,有子女的夫妻的共有房屋拆迁款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小儿与被告李七系被继承人王大的法定继承人(子女、配偶)。被继承人王大生前未订立遗嘱,其与被告李七共有的一套房产(登记于二人名下)在继承手续办理过程中,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拆迁部门发放的拆迁款包含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王小儿主张拆迁款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而李七认为其作为配偶对房屋享有单独份额,且搬迁费、安置费应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房屋及其拆迁款的法律属性认定及分配规则适用。
第一,要明确房屋的财产属性。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李七50%的份额(归其个人所有),剩余50%作为被继承人王小儿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第二,明确房屋拆迁款的财产属性。拆迁款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对应遗产范围,应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系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因王大已故,该部分费用应归实际管理房屋的继承人(李七)所有,不纳入遗产范围。
第三,在法律实务中,要注意继承规则的灵活运用。法院通常优先尊重遗嘱意愿,本案中因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均等原则”。但考虑到李七作为配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其适当多分遗产。此外,拆迁利益分割需兼顾效率与亲情,建议通过协商或调解确定份额,避免诉讼拖延激化矛盾。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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