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代位继承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谁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父母早年去世,仅有一弟张乙和一妹张丙。张某的独子张小某因意外先于张某去世,张小某生前育有一子张小孙(现年10岁)。张某去世后,遗留一套房产且未立遗嘱。张乙主张自己是张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应与张丙共同继承房产;张小孙系张某的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张丙则认为:张小某先于张某死亡,张小孙作为张小某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张某的遗产。双方协商不成,张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定张某的房产由张小孙代位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的争议点在于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优先,还是依照顺序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说明第一顺序的继承优先于第二顺序。而《民法典》第1128条又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的特殊情况,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由此可见,代位继承的法律地位视同于第一顺序继承,因此代位继承应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在本案中,张某的独子张小某先于张某去世,出发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法院应认定张小孙独自一人继承张某的房产,张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其房屋份额。
【相关法律】
1.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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