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中见证人若为继承人,是否导致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与前妻育有一子赵甲(本案原告),后与李某再婚,育有一子赵乙(本案被告)。赵某名下有一套房产,系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生前因身体不便,由赵乙(继承人之一)代为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名下XX区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儿子赵乙一人继承。”遗嘱末尾有赵某本人签名及日期,代书人处签有“赵乙”,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李某、赵甲对该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赵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中赵某的份额。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则规定了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代书人赵乙系被继承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且代书遗嘱书写过程中,无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人数要件。综上,该遗嘱因见证人不适格且人数不足,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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