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立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字,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陈与妻子育有一女陈甲、一子陈乙,老陈在家中自行使用电脑打印遗嘱,未告知家中其他人。遗嘱载明老陈名下一套房屋由其子陈乙继承,并注明了年、月、日,但没有见证人进行签字。其女陈甲以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字为由,主张该遗嘱形式不合法,要求房屋以法定继承分割。法院经审理认定,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字,无法确定老陈的遗嘱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判决该遗嘱无效,房屋由老陈妻子、陈甲、陈乙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之一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本案中,老陈自立打印遗嘱没有通知其他人,打印现场没有见证人进行见证,最后的打印遗嘱上没有见证人的签字,因此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的房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陈甲、陈乙)依法继承,原则上均等分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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