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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房屋应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张大爷老伴早已离世,他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和张三,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该房产难以进行实物分割,且各方对于如何分割房产存在较大分歧。张大提议将房产变卖后按份额分配售房款;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张二希望由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其他两人相应折价补偿;张三则不同意前两种方案,主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对房屋进行折价,然后平均分配款项。因无法协商一致,张大遂将张二和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房屋分割方式。法院最终判定房屋由张二继承,张二应向张大和张三支付一定的补偿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本案中,涉案房产属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三种分割方式各有特点:变价分割即将房屋出卖,由继承人按份额分得价款,这种方式能快速变现,但可能受市场波动影响且手续相对繁琐;折价补偿即由一个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经济补偿,此方式需确定合理的房屋价格以及补偿金额;共有则是继承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适用于继承人之间关系紧密且有共同使用意愿的情况。张大、张二、张三提出的方案均有一定合理性,但需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继承人经济状况和意愿等因素。法院在审理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各继承人诉求,确定最适合的房屋分割方式,以平衡各方利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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