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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长子名下,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能否凭继承协议主张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与赵大娘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大姐张大姐、二姐张二姐、三姐张三姐、四哥张四哥、五妹张五妹和长子张大哥。张大爷于2017年去世后,赵大娘召集六个子女签订了一份《房产继承协议》,明确登记在张大哥名下的一套房产实际是张大爷与赵大娘出资购买,张大哥只是名义产权人,待赵大娘去世后,该房产由六个子女平均继承。2019年赵大娘去世后,张大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平均分割该房产,由张四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同时要求张大哥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张大哥的法定代理人(张大哥因脑梗成为植物人,由其女儿担任监护人)辩称,房产登记在张大哥名下,应属其个人财产,并非父母遗产;涉案继承协议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且协议中赵大娘的签字无法核实,即便协议有效也仅是赵大娘对自身份额的处分,不能涉及整套房屋;此外,张大哥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鉴定费也不应由其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归张四哥所有,张四哥向其他五人各支付相应折价款,鉴定费由六名继承人共同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不动产登记效力与真实权利状态的冲突。不动产登记虽具有公示公信力,但并非绝对,若有充分证据(如各方签字确认的协议、出资凭证、实际居住情况等)证明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法院可依据真实权利状态认定财产归属。同时,“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多分遗产条件需同时满足,仅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稳定收入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不构成多分理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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