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欲独自继承祖屋,称愿承担全部维护费用,法院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冯大爷与刘老太育有四子,即原告冯大哥与被告冯二哥、冯三哥、冯四哥。冯大爷、刘老太先后去世,遗留一套祖屋,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冯大哥诉至法院,称祖屋价值小,自己作为长子愿独自继承并承担全部管理、维护费用,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并由其他兄弟协助过户。冯二哥辩称,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仅每月支付生活费,还承担了父亲的巨额医疗费及父母丧葬费用,且冯大哥自母亲去世后擅自占用祖屋出租收租,存在侵吞遗产的恶意,应减少冯大哥的继承份额,自己应多分;冯四哥表示由法院依法裁判,不发表意见;冯三哥未到庭答辩。案情核心争议:冯大哥能否独自继承祖屋;冯二哥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冯大哥侵吞遗产应少分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审理结果:案涉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冯大哥、冯二哥、冯三哥、冯四哥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驳回冯大哥要求独自继承房产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定继承中,“平均分割” 是基本原则,继承人主张多分或少分,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对方存在侵吞、虐待等法定情形。仅凭 “愿意承担维护费用” 不能成为独自继承遗产的法定理由,擅自占用、出租遗产的行为,若未实际损害遗产价值,亦不必然导致少分份额。此外,主张多分或质疑他人少分的,需提前留存赡养支出、遗产处置等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实现诉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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