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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解除同居协议约定房产由女儿继承,母亲再立遗嘱给幼子,哪份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熙系周某与康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08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11年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房产由二人各占一半产权,小熙拥有全部继承权。后周某与他人同居生下小瑾、小林、小楷三个子女,2023年周某病重立遗嘱,将案涉房产全部由小楷继承,不久后去世。小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中属于周某的份额归自己所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小瑾、小林、小楷辩称,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为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协议不具有遗嘱效力,应按周某2023年的遗嘱执行,且遗嘱未为小瑾、小林保留必要份额,应调整份额;周某父母认可遗嘱效力,同意房产归小楷所有。本案核心争议解除同居协议中关于房产继承的约定是否具有遗嘱效力周某2023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小熙能否依据协议主张房产份额法院审理结果:小熙提交的解除同居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产拥有排他性权利,驳回小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产归属及继承人份额因涉及两套房产及案外人,建议另行协商或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在于区分“财产分割约定”与“遗嘱”的界限。解除同居协议中关于继承的约定,并非遗嘱人单独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后立的合法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刘律师提醒大家,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约定应明确区分,若想指定财产未来由特定人继承,应单独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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