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15年主要赡养义务,继承房产能否获70%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大姐、二姐、三哥、四妹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张老太于2025年去世,遗留一套价值约50万元的房产。小王诉至法院,称母亲生前15年一直由自己悉心照料,不仅每日照料饮食起居,还陪同就医、病床守护,为照顾母亲甚至无法工作;而其他兄弟姐妹在此期间未尽赡养义务,很少探望,故主张自己应享有70%的房产继承份额。大姐、二姐辩称,此前曾与其他子女轮流赡养母亲,小王接走母亲后,二人也定期探望、购买营养品,主张平均分割;三哥认可小王多分,同时提出自己曾为母亲购房出资4万元,要求先从遗产中扣除该款项后放弃其他分割;四妹则主张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平均继承。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小王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主张70%房产份额是否合理;三哥主张的4万元购房款应如何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小王继承40%份额,大姐、二姐、四妹各继承20%份额;三哥放弃房产继承,4万元购房款按继承比例由小王给付1.6万元,大姐、二姐、四妹各给付0.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赡养义务履行程度对遗产分割的影响。法定继承中,“多分”并非无上限,需结合继承人在赡养老人过程中付出的持续性、必要性及其他继承人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主要赡养”就主张绝对多数份额。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亦是人之常情,履行赡养义务的凭证(如就医记录、转账凭证等)应妥善留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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