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被继承人欠款,证据不足且过时效,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宝先生称与翁先生(被告翁某的父亲)系朋友,2016年为翁先生运输货物,2014年完成运输后翁先生拖欠运输费,后翁先生去世,翁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公司等遗产,宝先生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翁某支付运输费、资金占用费及维权费用。翁某辩称宝先生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运输事实及欠款金额无证据证明,且自己未继承任何遗产,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宝先生主张的欠款事实是否成立,其诉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翁某作为继承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结果:因宝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其诉求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宝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时效认定。主张债权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债权存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债权主张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超过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情形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原告证据不足,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发生民事交易时,务必留存书面合同、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索要欠款时,要注意保留催讨凭证以中断诉讼时效,且需在法定时效内维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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