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银行贷款谁来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占女士向某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所购房产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某置业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按约放款后,占女士自2024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后因病去世,其父亲占先生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银行起诉要求占先生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贷款本息,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占先生辩称无偿还能力,放弃继承遗产;置业公司辩称房产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已转化为抵押权,其阶段性保证责任消灭。
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占先生放弃继承后是否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抵押预告登记在房产办理首次登记后是否产生抵押权效力,置业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否消灭。法院最终支持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判令占先生承担协助义务,驳回银行要求占先生偿还贷款及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核心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与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但需履行协助债权人实现遗产债权的义务;抵押预告登记后,房产办理首次登记且无失效情形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此时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担保方式更替而消灭。办理住房贷款时,需清楚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期限。若作为继承人,需明确继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放弃继承需明确表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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