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算个人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戴女士与戴先生系父女,戴先生与张某系夫妻。2001年,戴先生出资购买某小区房产,登记在戴女士名下,后经法院判决,戴女士配合将房产过户至戴先生名下。2022年张某去世,戴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主张自己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称房产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戴先生辩称房产系用自己单位福利房补助购买,属个人财产,戴女士无继承权。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最初登记在子女名下,后续过户至一方配偶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福利房补助出资是否影响财产性质。法院最终认定房产为戴先生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判决戴女士继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戴先生继承享有四分之三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位福利房补助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款项购买的房产自然不属个人财产。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份额,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若对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需以书面形式明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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