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起诉错了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张女士因父亲遗留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后与第三人小李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张女士放弃继承权,小张补偿其一笔款项,张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搬离及迁户手续,协议还约定争议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管辖。因协议公证受阻,小张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张女士履行义务。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当事人书面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合法有效,虹口区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法院最终认定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只要约定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合法有效。法院据此移送管辖,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管辖制度的立法初衷。签订民事协议时,若担心后续产生争议,可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需指向具体、与争议有实际关联(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起诉前务必核对管辖约定,避免因起诉法院错误耽误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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