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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后原房主去世,过户受阻谁来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小王与老齐签订拆迁房买卖合同,小王全款购得某小区房屋后装修入住。因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交易时未办理房产证,后续政策允许办证时,老齐已去世。老齐的妻子、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其中次子曾代签合同,却以材料丢失、程序繁琐为由迟迟未推进办证,小王夫妻遂起诉要求协助过户。本案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原房主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协助过户义务,以及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剩余继承人的履行责任如何确定。法院判令未放弃继承的老齐次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先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再协助小王夫妻办理转移登记,相关税费由小王夫妻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协助过户义务的继承与履行。买卖合同生效后,原房主的合同义务并不因死亡而消灭,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购买拆迁安置房等暂无法办证的房屋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续办证及过户的协助义务、违约责任,同时核实出卖方的继承人信息,避免因出卖方死亡导致过户受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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