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明确部分遗产归属,未提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魏(化名)生前立有代书遗嘱,明确其名下宅基地房屋的相应份额由妻子王阿姨(化名)和长子小魏(化名)继承,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归王阿姨所有,大棚、机电井补偿款归小魏所有。老魏去世后,土地被征收,除遗嘱提及的款项外,还有一笔地上经济作物补偿款。王阿姨主张该款项应按遗嘱归自己所有,小魏则认为遗嘱未提及,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遗嘱中未明确处分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地上经济作物补偿款均归王阿姨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界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需明确具体的遗产范围和归属。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遗嘱处分范围,应结合遗嘱文义、财产性质及当事人合意综合认定,不能仅凭字面表述机械划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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