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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租赁合同,亲属间居住是否构成租赁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林(化名)将自有房屋借给姐姐小林姐(化名)、姐夫老孙(化名)一家居住,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仅口头约定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支付费用。自2021年5月起,小林姐一家在房屋内居住多年,仅支付少量租金。小林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后起诉,要求二人返还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老孙辩称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是小林姐与弟弟恶意串通虚构租赁事实,目的是在离婚诉讼中损害其利益。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亲属间的无偿居住能否认定为事实租赁合同关系?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要件。最终判决小林姐、老孙返还房屋,并按每月3200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判断是否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非以书面合同为唯一依据,而是综合考量出租人是否享有产权、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双方是否有租金约定的合意等要素。亲属之间的房屋借用若存在租金约定的默示合意,或实际履行了租金支付行为,即构成租赁关系;反之,若明确为无偿借用,则不产生租金给付义务亲属之间借用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偿,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用途、使用期限、费用承担、是否支付租金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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