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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房屋产权究竟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妈(化名)与老伴为规避限购政策,2012年以儿子小王(化名)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全额支付购房款并长期居住。小王与儿媳小张(化名)出具《承诺书》,明确房屋归王大妈夫妇所有,二老生前享有居住和支配权。2023年小王去世,2024年该房产被当作小王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办理继承公证,小张取得50%产权。王大妈老伴随后离世,王大妈与孙女、继女起诉,要求确认房屋100%产权归己方所有并办理过户;小张辩称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应属遗产,《承诺书》仅是单方孝顺承诺,且继承公证已对产权作出处置。故而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借名买房的《承诺书》能否对抗不动产登记效力,房屋实际产权应归属于登记人还是实际出资人?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王大妈、继女、孙女按份共有(王大妈占80%,其余二人各占10%),小张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公信力,但仅为权利推定,并非绝对的权利凭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实际出资及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机械依据登记判定产权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借名买房需规避政策红线,且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或单方承诺引发纠纷。因此,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情况、过户条件等核心内容;同时保留购房款转账凭证、居住证明、物业费缴纳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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